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
离婚后未取得对子女直接
抚养权的父亲或者母亲,而在法律层面对此并未赋予祖父祖母以探望权。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经过修订的过程中曾有过考虑将祖父祖母纳入到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内,然而,在最终定稿并正式施行之时,这一提议却被果断删除。
这表明了对于“隔代探望权”这个议题,法律采取的是较为保守和谨慎的态度,并不过于干预具体实践。
值得关注的是,适度的“隔代探望”有助于
未成年人从家中得到更加全面、丰富的亲情关怀与陪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