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情景,若需判断该直接
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则需要分别研究具体情形:
首先,倘若此种调动系经双方达成一致共识且员工表现出消极怠工之态,以至严重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那么此时用人单位有权立即终止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且此举并不视为
非法行为。
其次,若是由员工自身原因导致其无法胜任现有职位,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或将其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之后依然未能取得良好成效;
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采取提前三十天向
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其一定时间准备,或者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然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