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有告知商场请求
赔偿之权力。
在诸如商场等各种商业运营场合中所遭受的第三方不当介入所导致的伤害,应由引发该问题的第三方
当事人来承担
侵权责任;
又鉴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众运营场所和公共场地的经营商或管理者乃至组织者未能履行充分的安全保障职责时,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此前提下,当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采取补偿性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向涉案的第三方当事人进行
追责,以便挽回自己所承受的
经济损失。
假设在商场中遭遇
暴力袭击而保安并未能及时阻止时,这便可被视为商场未能完全履行其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您有权提出对商场的赔偿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