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中所提及的“第三方”(Third Party),即是指与启动行政起诉程序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益关联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人均属于行政法律
诉讼的范畴。
他们,即“第三方”,有权自主提出参与诉讼的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通过通知的方式要求其参加该案的审理。
在行政法律诉讼中,第三方的参与可以主动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
若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与被控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可作为第三方申请加入诉讼程序;
然而,是否许可其加入则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倘若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某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正在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益关联性,那么就应当以通知书形式告知他们作为诉讼的第三方加入到案件中来。《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