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
交通事故后,若肇事方迟延履行赔偿义务,则人身伤害方面所产生的费用可首先通过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垫付,然后再进一步向实际责任人进行追偿。
然而,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将有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范围内在紧急情况下先行垫付必要的抢救费用,但同时亦享有对致害方的追偿权:(1)驾乘人员未能获取可安全驾驶资格或酗酒状态;
(2)被保险车辆在被
盗窃、
抢劫等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3)被保险人有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
以上任何一种情形下,如不幸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方的财产损失,则保险公司将无需对此类直接损失负有赔偿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