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涉外
继承”这一术语,是在描述一个特定的法律状况之下:
当某位公民过世之后,他的
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依据相关
法规规定,转移至符合特定条件的某位人士或组织手中。
而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手续具有涉外交际性,即跨越了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界限。
要确定适当的适用原则,我们需要详细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
法定继承,如果被
继承人死亡之时的
经常居住地法律与我国的法律规定有所冲突,那么我们就应该按照
遗嘱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进行处置;
但是,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问题,我们则应遵循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来解决。
其次,关于遗嘱方式,只要这种方式符合遗嘱人生前或离世后经常居住地的法律,遗嘱的内容也符合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定,那么,这份遗嘱就是被正式认可有效的。
进一步来说,针对
遗嘱效力,应根据遗嘱人生前或离世后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条款或国籍国的法律要求来予以判断。
另外,对于遗产管理等具体事宜,我们应该根据遗产所在地区的法律规定来执行。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归谁所有的问题,我们必须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区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