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环节中,
建设单位负有相关的组织责任。
这就需要他们组建专业的验收工作小组,并由该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或是经过授权的负责人来担任小组长职务。
这个验收小组成员应该涵盖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代表、项目负责人、以及在项目现场进行直接管理的专业人士等,同时还包括那些与项目并无直接关联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
质量负责人。
当然了,为了确保专业性和客观性,建设单位还可以有选择地邀请相应领域的专家加入到验收小组之中。《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
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