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异地离婚事宜,必须采取
诉讼途径解决。
具体办理步骤如下所述:(一)首先,
申请离婚的
当事人需准备好详细完备的
起诉书,之后依照相关规定向被告
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若被告无固定常住地,则应由原告在提出
起诉之时居住所在地的当地人
民法院负责
管辖此案。
(二)起诉成功之后,法院将对该案件展开全面审查工作,且需在接到起诉之日起的七日内确定是否予以
立案。
若符合
立案条件,法院将会正式接受立案请求,同时向被告发送
起诉状副本,之后由被告作出书面答辩陈述。
(三)紧接着,原告在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须及时缴纳相关
诉讼费用。
(四)最后,待法院完成一切审理程序后,若确认双方婚姻关系确实已破裂无法挽回,将依判决结果宣告
离婚;
如情况并非如此,则只会做出不
准予离婚的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