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取保候审之必要条件如下:
第一,在案人员的
羁押期已满,然而相关案件尚无明确结论,此时便需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
第二,涉案人士所涉嫌的
犯罪行为有望被判定科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执行
附加刑;
第三,预计其所应受的惩罚为
有期徒刑以上,若允许其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害性;
第四,如某人患上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或是身怀六甲者又或是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对他们进行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