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负债金额达50余万且短期内
无力偿还,需区分暂时性的难以为继和永久性的缓解压力无能为力两种可能性。
假设情况属于前者,与
债权人进行深入沟通,拟订分期付款、展缓支付时间或是考虑减少
债务等解决方案亦具有一定可行性。
然而,若债权人提及坚持依照约定时间交付全额还款,若对方拒绝延迟或减少债务款项,并决定通过正式
法律诉讼程序来执行其权利,那么在该
诉讼过程中,我们必须保持积极的态度,主动参与、全力应对庭审,争取实现分期付款或限制日期还款的
处理方式,从而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结果。
若法庭做出了不予同意推迟或减轻债务的裁决,那么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全额偿还债务。
而当遇到永久性无法偿还全部无能力承受的债务时,如彻底破产、长年累月无足够资金偿还所有债务的困境,就只能依靠
债务人目前所拥有的
个人财产清偿,这便需要法院进行全面的审理和公正的裁判,然后依法对判决进行
强制执行。
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时债权人将会尽一切可能利用债务人所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
而对于贷款期限已到,经过多次催促仍然未能归还借款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前向
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