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债权人,在行使
代位权时须先行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首先,债权人对于
债务方的债权应当是合理合法的,而且其性质已然明确无误;
其次,该项债权需已达到清偿期限,这样才能为债权人行驶代位权提供必要的前提;
再次,
债务人有不当行为,即延迟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此外,由于债务人迟滞不给付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引入了实质性的
经济损失和损害;
最后值得特别指出的是,
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并不能被归属为个人专属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
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