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丈夫隐瞒借款行为是否纳入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需依据以下多种情况综合判断处置:首先,若该笔借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同意或是夫妻一方于事后予以认可的,又或是为夫妻双方共同实现务有意愿而负担的
债务,抑或在夫妻关系延
续期间,有一方向以个人名义(而非通过共同发起)为家庭的日常生计需求负起的债务均应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理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反之,如果是由配偶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做出,且其金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计所需的范畴,则这部分债务不应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该方个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