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因饮酒而驾驶机动车辆者,或将机动车交付给未经授权许可获得驾车资格的人员或其驾照已被依法吊销、暂时冻结的人员驾驶的情况下,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法定要求时速50%以上者,以及驾驶涉嫌装配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人,均将面临机动车驾驶证至正式处罚裁决之日的暂扣处理;
如在正式处罚裁定生效之前先行对该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则仅扣留一日即相当于将暂扣期限延展一天。
2.若在同一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值高达十二分的机动车驾驶员,将被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直至通过相关驾驶技能考核取得合格评价为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
(二)、(三)、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