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刑事拘留的时长限制,最高上限为37天。
根据相关
法规,公安机关若判定某
被拘留人员需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开展行动,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紧急事件、恶劣天气等因素影响,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合计不得超过1至4天。
针对那些行径诡秘、涉案次数多且结伙犯案的重大嫌犯,公安机关申请进行案件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相应延长到30天。
在此期间,检察机关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策。
2、关于刑事拘留的适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当事人正在预备实施
犯罪;
当事人正在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动过程中的;
当出现罪行在案发后被迅速发现的情形;
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者能够准确无误地指证犯罪的;
在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住所位置发现确凿的
犯罪证据的;
实行犯罪之后,部分嫌疑人企图以自杀或者逃脱方式逃避打击或者事实已流入社会;
有故意破坏
证据、伪造证据、串通口供倾向的;
谎报个人真实
身份信息的;
为逃避打击进行
流窜作案、反复作案、形成团伙作案等重大异常活动的。
对于公安机关依循法定程序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行动,
拘留期限的计算是按照法律规定,将公安机关申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段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或者否决逮捕的时间段加总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