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力支付
医疗费用且投保了相关险种,可优先选择由所投之保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负担相应之
赔偿责任;
其次,亦可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先垫付款项以度过难关。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
受害人如遭遇人身伤亡,其中包括
丧葬费用以及部分或全额的抢救费用,皆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但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因此代为承担损害的路段
交通事故责任人享有
追偿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
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