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定为
死缓后,尚存在着变换
刑罚执行方式的可能性。
若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
犯罪分子未再触犯任何新罪过且未发生任何
漏罪,那么两年的考验期届满后,其
刑罚将可能被减免至无期
徒刑。
反之,倘若在该期间内出现
重大立功行为的,将有可能被
减刑至为期二十五年的
有期徒刑。
有关
重大立功表现的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行为;
2.揭发涉及到关押场所内外的重大
犯罪活动,并经过验证证实;
3.有创新发明或重大科技改进的成就表现;
4.在日常生产生活环境下,自我牺牲拯救他人生命的行为;
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时展现出色的能力与表现;
6.对于国家以及社会有着重大的贡献等诸多方面。《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