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形中,
债权人有权利扣押相关财产作为执行依据:
首先,根据
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书面契约,如果某一方当事人持有另一方当事人所拥有的
财产权益,然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那么前者此时有权采取扣押被欠债人的财产以示惩戒;
其次,若
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人员自愿以特定物品作为
债务偿还的
保证,但在债务到期后却未履行承诺,债权人便可依法对
抵押物进行查封,并且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抵押物及其价值来优先偿付自身的债权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