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依据确切的环境条件进行细致的判定。
倘若作为司机的人已经洞悉相关事实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的标准,那么便有可能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中的
从犯。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法益为国家对于普通产品质量的严格
管制制度;
(2)客观方面体现为各生产者、销售商违抗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规章制度,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
(3)犯罪行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以及单位组织,具体表现为商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这两大群体;
(4)主观因素表现为故意性质,通常具有非法获取利润的企图。
行为人的故意体现于在生产过程中积极地制造出假冒伪劣产品。
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的协助方,是指明晰他人正在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并提供实质性支持的举动。《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