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罪所涉及的构成要件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从客体层面来看,本罪所涉及的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客体范围,其核心特征在于对国家对于各类经济合同运行规范的管理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护;
再者,就犯罪所指向的对象角度而言,毋庸置疑,本罪的侵犯客体主要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权益。
其次,从本罪存在的具体客观环境方面进行理解,即其表现形式为在签署或者履行各种与经济相关的合同时,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刻意隐瞒客观情况以获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并诱使其交付相当数量的财物,这种行为如果达到法定标准,即可认为构成
合同诈骗罪;
第三点,针对本罪的主体情况分析,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该犯罪的实施者。
对于这类人来说,无论他们的背景如何,是否属于单位属性,皆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最后,就主观恶性这一评定角度来看,本罪的最大特点便是由行为人的直接有意为之,且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明确意图,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