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必须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这是指所有者或行为人实行了大规模地销售伪造且具备
注册商标的商品。
其次,必须要有真实伤害事实的出现,此处指的是由于行为人销售假冒
商标商品的行为而导致了商标持有人受到的实质性损害后果。
销售经过伪造并侵占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将会给权利所有方带来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对那些拥有注册
商标权益的单位及个人造成商业信誉方面的损害。
因此无论权利所有方遭受的是何种形式的财产损失或是商誉损害,它们都被视为实际存在的真实损害事实。
再次,物质违法行为人在其主观心理状态上必须具有不当行为的意识,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清楚他们所出售的商品属于假冒且带有注册商标的这种事实。
此外,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备直接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不道德的销售行为应该是导致商标权利持有者造成实质性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