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民商事法律体系中,
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其行使产生的撤销效果须依据法院对此权利行使与否的裁判结果来确定。
此项
撤销权效应涉及到
债务人及其利益相关者以及
债权人等三方主体。
具体而言,针对债务人方面,该类主体在其行为被依法撤销之后,应被视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即为无效;
然后是受益人,倘若此类群体已经获得了债务人的财物,则应对这些财物予以归还。
若无法以原形归还,那么也应该根据市场评估价值进行折算后补偿利益损失。
此外,既已向债务人支付了相应
对价的受益人,他们有权向债务人索回因不当获益所引起的
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