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各项条件与准则, 则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颁发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反之,如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拒绝颁发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需详尽地阐述缘由,并且明确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乃至司法救济的权益。
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亦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以确保公众在知情权方面获得充分保障,民众有权查询和了解公开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