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续
追尾所引发的责任分配原则如下:
1.若后车撞击行驶中前方车辆导致追尾事故发生,那么后车须对此次
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2.在夜晚环境下,若前车未装设尾灯,从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则由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能按照规定启用车载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进而造成的追尾交通事故,此时前车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应当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然而,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已依照相关规定启用了车载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置了警示标识,最终仍然引发了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后车应对此事故负全责;
5.如果前车因超长而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进而引发追尾交通事故,此时前车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6.最后,若前车在倒车或者滑行过程中撞击后方车辆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那前车就需要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