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实现形式大致分为探望性探望以及逗留性探望两种方式。
探望性探望主要是探望权人前往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家庭所在地或者事先约定的场所进行短暂的探访行为;
而逗留性探望则给予了探望权人以充分的时间去接走未成年子女,并在双方事先商定或由法院裁决的探望期限内,确保将儿童按时归还
监护人。
此外,为了保障探望权的切实有效行使,父母双方应首先聚焦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展开友好协商,合理确定探望方式。
对于由于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法院有必要在全面评估子女的年纪、父母的居住地址、职业背景、身心健康状况、人格特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妥帖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