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的核心在于确认夫妻一方所承担的
债务是否为
夫妻共同债务,以此来判定另一方是否有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说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下两种情况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亲笔签名或在一方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共同签订的
债务合同,或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并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
以上两类债务,均须使用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偿还;
2)反之,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中有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所产生的债务未加亲笔签名或事后追认,则其所背负的债务便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实际借款的一方
全权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