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不论是以任何一方或双方名义进行的储蓄,通常都将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被存储的财产原本就是属某一方独立所有的,例如接受他人因
人身伤害而
赠予的
赔偿金或者补偿费用,那么这些存款便应归属于该当事方的
个人财产范围内。
反之,如涉及婚前储蓄问题,未婚者在
结婚前所进行的任何储蓄行为,均不能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作为其单独持有的
婚前个人财产来对待和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