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
仲裁法》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尚未明确构建公告送达的相关内容,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采用此种送达方式。
而所谓的公告送达则是使用公开宣告的形式来传送具有法律效益的
诉讼文书,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时间内,即可被视为已完成送达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