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夫妇之间已经经历七年之久的
分居情况,可考虑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离婚之目的:
其一,若各方能够就离婚事宜、子女的抚育权之归属、财产的划分等相关议题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便可共同携带有双方各自的
身份证件、户籍簿、
结婚证书和详尽的
离婚协议,前往一方
当事人长期定居
户口所在地区的
婚姻登记部门进行
离婚手续的整体办理;
其二,若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以上问题,想要结束这段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则可向对方的居住地法院进行
诉讼申请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
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并不一致,则需要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负责具体处理此类案件。
经由法院进行深入审讯并认定双方婚姻状况已至破裂程度时,将依法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定结果。
此外,分居超过两年的事实,也可以作为评估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