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购买并支付完全部款项的房屋并不必然被视为
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若是在
结婚前购买的房屋,并且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明确地登记了夫妻两人的姓名;
抑或虽然仅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但却有充分的
证据表明其对于该财产拥有投资贡献,而且此等住房主要用于夫妻在婚后的共
同居住使用,如此情况下,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反之,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那么这处房地产可能仅仅被看作属于一方单独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