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独资公司债务是否应归类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方法如下:
若投资者以其
个人财产作为资本金设立了
个人独资企业,那么企业所产生的
债务仅当企业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时方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倘若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
有效期内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各项投资行为,如创造的独资
公司债务等,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费用的范围,那么此类债务不应被划入夫妻共同债务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