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决定权。
在仲裁的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权,这是仲裁所独有的一个显著特征。
(二)专业特长。
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士作为裁判员进行案件审理,这是民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独立公正性。
在实施仲裁程序时,仲裁员应始终保持其自主判断并不受任何外力干涉,这种独立性反映了仲裁的主要特点。
(四)授密性。
仲裁通常是以非公开方式进行的,保证了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商业信息得到维护,体现出仲裁在处理敏感问题上的优势。
(五)迅捷高效性。
仲裁遵守一裁终局制,任何裁决一经做出便生效,省去了
诉讼的冗长周期和复杂程序,实现了及时有效地解决争端。《
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