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离婚事件,男女双方满足如下特定条件之一即可提出退还婚嫁礼品申请:首先是双方已经正式办理
婚姻登记,然而实际共同生活的时光甚少;
其次便是男方于婚礼前赠送贵重礼品且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其自身生活陷入困顿之中。
若是未能达到上述两项条件,那么此时向法院
申诉请求返还部分甚至全部聘礼将通常不会得到司法机构的支持与认可。
即便确实存在需要
返还彩礼的情况,也并不代表原先赠送的所有金额都能悉数收回。
人
民法院在裁定何种数额应予返还时,通常会基于多个因素考虑,包括共同度过的时光及时段长短、是否曾生育子女、财物使用情况、个体的经济状况以及所送贵重礼品的价值大小、各自的过失程度等等,从而酌情决定返还的具体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