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后的子女照看问题,子女通常被判给男方,而女方则享有定期的探望权。
男方有责任提供适当的协助,确保探望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不能实施任何形式的阻挠行为。
探望权,具体来说是指在离婚之后,无法亲自
抚养子女方面的父亲或母亲,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通话、交往以及暂时参与其生活的权利。
探望的时间与方式由父母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如遇分歧则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通常情况下,在不妨碍子女的正常学业并且不会大幅度改变他们生活节奏的前提下,决定一段固定的时间段,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得以与子女单独交流沟通。
然而,探望权的执行必须得利于子女的身体和心理上的良好发展。
事实上,探望权其实具备一种义务性质倾向的权利属性,其行使应当
保证子女能全面且充分地感受到父母的关爱,接受到积极、健康且有益的教育引导。
若在执行过程当中,探望权的行使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人
民法院有权依据规定停止该项权利的行使。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履行协助探望的职责,或是以各种手段蓄意阻挠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那些拒绝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裁决或裁判的人,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协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采取必要的
拘留以及罚款之类的强制性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