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恋爱过程中,如若男女双方因情感破裂而分手,家长赠予的见面礼并不需要归还。
原因在于,这种赠送行为在本质上乃一方父母的自动、自愿的馈赠,且不带有任何附加条件约束。
然而,倘若此份见面礼被赋予了类似于
彩礼的特殊意义和价值,那么,当情侣宣告结束恋情而未能步入婚姻殿堂时,便需将其退还。
这是由于,彩礼可视为一种附有条件的馈赠,所依附的重要条件便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程序缔结为合法夫妻;
如今,由于两人最终选择各自回归,则所依附之条件未能达成,因此,接受过此类具备实际价值物品的一方应主动承担起归还赠品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