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乃是由以下四项必要条件所构成的:
首先,该罪行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其次,就
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是出于故意;
再次,
犯罪行为对其客体产生了影响,即破坏了国家的土地管理体制;
最后,客观述说方面,此种恶意行为实际上即是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从事非法转让、倒卖
土地使用权活动,并达到
情节严重程度的
违法事实。《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