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国家相关行业监督部门许可前,胆敢私自任意搭建,组织或成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企业的不法分子,必须接受三年以下法定刑期的严肃处罚——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倘若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及公共利益,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戒——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