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害食品罪作为一项犯罪行为,其所涉及到的构成特性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该种犯罪行为侵害了两个客体对象,即国家针对食品市场实施的严格卫生管理制度,以及那些未受到明确指向的社会公众成员的身体健康权益。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这种行为往往是将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杂进用于销售的食品之中,或者明知道这些食品含有毒性和危险性的非食品成分后仍进行销售,进而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甚至可能构成更严重的情节。
再者,该种犯罪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各种组织机构,同时也要求参与其中的个体具备到达
刑法规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并拥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最后,从主观方面看,这种犯罪行为通常带有明显的蓄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