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
商标与服务商标之间若存在近似关系未必构成
侵权行为。
然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即商品与服务具有必然或潜在的联系时,若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之间存在近似关系且其相似程度足以诱导相关公众将两者混淆,或者误以为该服务来自于同一提供者或者与其已经取得的品牌标识的商品具有某种内在联系,那么此类情况便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了他人的
知识产权权益。
而反观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鲜少存在密切联系,甚至毫不相干,亦或是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之间的近似并未导致消费者产生前述误解,那么此种情形一般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