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责任应由负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承担。
当发生道路施工作业或者是道路损坏时,应立即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并采纳适当的防护措施。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若因道路施工作业或道路损坏,未能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亦或是未设置必备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
以及在需要及时调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时,却未能做到;
导致过往的行人和车辆及其他财物受到损失的话,那么,负有上述职责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