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
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
律师费用是不得向被告提出负担要求的,除非双方事先达成了特殊的协议或规定。
一般而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当事人为维护自己权益需要聘请律师,则该部分费用往往由起诉人自行承担。
然而,如果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发现应当由被告承担部分或全部
诉讼费用,那么相应金额便应当由被告负责。
在此情形下,由被告支付的可能不仅限于诉讼费用,还包括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值得注意的是,若案件涉及到
侵权行为,其实施者有责任对受害者因该事件产生的合理律师费用进行补偿,其中也包括司法程序中的诉讼费用。
下面列举了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是可以被接受的情况,即允许被告承担律师费和
诉讼费:
1.法律援助案件;
2.涉及到
知识产权的各种侵权案件,如
著作权,
商标权,以及
专利权等方面的侵权案件;
3.在商业活动中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
4.各种普通的民事
合同纠纷案件,比如个人间的
债务纠纷;
5.在商事仲裁领域的有关案件;
6.在各类中介服务场合发生的合同纠纷,比如当事人因
贷款担保产生的纠纷等;
7.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公益性维权案件;
8.劳动用工争议案件中的相关诉讼案件;
9.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案件;
10.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
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
辩护人,接受
自诉案件自诉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
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