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素之一。
聚众斗殴罪所危害的客体特征为公共秩序。
这里所称的“公共秩序”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应该遵循并维护的所有共同生活的规则及秩序。
(二)客观条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环节展现出组织大批人群进行暴力对决的行为模式。
此种行为的动机主要在于个人仇恨、争夺霸权或出于其他非合法性的目的,从而组合形成有组织的帮派进行暴力冲突。
(三)主体成分。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全面性的,凡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聚众斗殴罪的潜在犯罪者。
(四)主观界限。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意识形态为故意犯罪。
这表明案件中的嫌疑人在实施侵害公众秩序的行为时,通常都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何种后果,并且是自愿选择实施这些行为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