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离婚诉讼中
彩礼难以被取回。
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在缔结正式婚姻关系之后并未实际开展共同生活活动或是因为男方筹措彩礼而造成家庭生活陷入极度贫困的境地,那么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男方有权主张女方将给予的彩礼予以归还。
尽管存在符合
返还彩礼要求的客观情况,然而这并不代表男方能够顺利获取全部归还的彩礼金额。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人
民法院的审判机构会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限的长短、是否曾有生育子女、财产运用现状、双方的经济实力、彩礼
赠予的具体金额大小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得出归还彩礼的比例额度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