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流程,具体步骤如下所示:
1.当您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道路
交通事故证明持有异议时,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下达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更高级别的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
2.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的那一刻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便被视为已经开始正式处理此次复核案件了,自此之后的三十天内,该机构将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真实性、
证据的完整性、适用法律
法规的准确性以及认定程序是否符合标准等方面展开深入细致的审查工作,最终形成复核结论;
3.在复核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具备撤销复核申请的权利,那么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遵照相关规定,及时终止对该案件的复核审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方面的当事人;
4.经过严谨的审查终结后,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的复核结论。《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