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书具备以下显著特性:
第一,遗书乃为个体意志之纯粹
法律行为,无需经
由他人合作或共同协商,即仅凭立嘱者本人单纯意愿便可产生预设法律效果,这即是所谓的
遗嘱单方性。
第二,在遗嘱能力上,唯有具备完整的
民法行为能力者才能依据遗嘱自由处分自身财产,至于
限制行为能力者和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则因缺乏该项资格,无法通过遗书形式行使其
财产权。
第三,遗书写就过程中不可
代理执行,且遗书所载内容必须为遗嘱设立人至真至实的内心意愿体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