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同之平移操作,严格来说,实为项目转让行为,此举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中标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所确立的各项条款与约定,竭力完成既定中标项目。
同样,作为中标方,不可擅自将已中标的项目转让给其他人,亦不能将该项目人为地割裂成若干个部分,再分别转让出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中标方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或是经过
招标单位的批准认可,那么其确实有权利将项目中的部分非核心、非关键性的工作任务外包给其他相应拥有资质和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