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当事人,请您务必积极配合鉴定人员的工作,主动向我们提供与伤害情况相关的详细资料以及相关
证据和检材,并按照要求如实回答鉴定人员的问题、参与调查和接受检验。
同时,希望您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严格避免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和提供虚假陈述,因为这不仅会影响到您本人的信誉度,也可能导致您面临需要承担的相应民事后果,甚至触犯
刑法,引起更大的法律风险。
敬告各位当事人,在此强调,您无权随意更改
法医鉴定书中的任何内容,这种行为将导致整份鉴定书失去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果您认为法医鉴定的结论未能准确反映事实真相,您有权利提出异议并请求由双方共同认可或者是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指定的鉴定机构再次进行审查和鉴定。
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希望您能够认真对待返还给您的所有材料、物证以及检材,妥善保管,以便后续有相关需求时能够及时取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
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7、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一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