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抚养费案件的
诉讼主体,应当由子女还是父母一方担任原告,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依据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1.若父母已达成书面婚姻解除的协定,且其中一方未能按照该协议履行其承担的抚养费支付义务,那么这一方便构成
违约行为,此时原告诉讼的主体应由行使
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担任,其诉求为要求缺席方依照先前的协议规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责任。
2.倘若抚养费事宜未经双亲当初的协商,或者虽曾商谈过但最终未能达成共识,或者经法院审理后尚未得到足够证明的,在此种状况下,进行诉讼的原告依然应当是拥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而怠于履行支付义务的另一方则为被告,通过
法律诉讼的手段来明确被告应当承担何种程度及形式的抚养费支付责任。
3.如果父母双方曾经就抚养费问题签署了明确的协议,或者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对抚养费支付条件的明文判定;
然而现在却希望对既定的抚养费数额提出调整(增加),那么此时的诉讼主体应当设定为子女,而有权代表其利益的
监护人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他们可以以子女名义状告相关机构,请求法院对此项申请予以批准。《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