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具有无因性的)合同类别。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由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于出卖人和租赁物的特定选则,向出卖人采购租赁物并为之提供给承租人进行使用,而承租人需负担相应的租金支付义务的一种合同安排。
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方)以及两个不同的合同关联(即出租人与租赁物供应商之间的
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
租赁协议)。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出卖方并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直接法律关系当事人。《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