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处置依法罚没的金钱款物罪之
刑法裁定准则:
涉及到国家机构、公共企业及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公司等),以及人民团体在内的机构组织,要是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且擅自使用单位名义,把国有的财产进行集体性地私利分配给了某一些特定个体,同时达到了一定量级之后,那么对于那些在决策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负有
直接责任的人员,将会受到如下的具体惩罚措施:
即在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需执行罚款的
附加刑罚;
如果资金数额极其庞大的话,则将面临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伴随
罚金的
处罚。
另外,倘若
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也违反了同样的法律法规,故意将依法应当上交给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进行集体性的私利分配给个别人的行为,同样需要按上述规则进行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