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转包合同皆属无效。
然而,如若能够满足如下条件,则可被视为有效协议: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其意思表述必须真实无误;
再者,该合意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或者行政
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能与公序良俗相悖背。
值得一提的是,本条所述之“转包合同”特指承包人间签署的相关合约,实质上乃是一种承包权的让渡过程,简言之即是中标单位将依照与发包方签署的合同所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及风险等,移交给其他承包商共同承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
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